青岛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26日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
与第四届“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 青岛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学校在编在职的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工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学校工会会员人数的6%至10%确定。
第三条 工代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工代会代表的酝酿提名和选举工作由各分工会负责组织。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为10%。
工代会代表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团。
第五条 工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工代会代表因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所缺名额由原选举单位按代表选举办法进行补选;因工作岗位在校内发生变动,其代表资格不变,作为新单位的代表,原单位不再增补代表名额。
第六条 工代会代表对工会会员负责,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会员和会员代表所在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工代会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其所在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报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工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校工会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校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工代会代表的职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本单位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工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工代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完成工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工代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工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代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工代会,应向会员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工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工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四)对工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测评。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五条 每次工代会举行前,校工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出
(一)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21至29人。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中选定。
(二)校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一般由校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在工代会上正式提出。
(三)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从工作认真、业务能力强的会员中推荐。
第十六条 选举的实施
(一)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先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在各代表团中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差额率为10%,然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直接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进行等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
(二)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并执行学校的干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工代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六)讨论决定校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四、工代会与教代会
第十八条 工代会与教代会结合举行。
(一)工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代表,应从既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同时又是学校工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二)工代会和教代会的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工代会与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工代会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0月26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各学院、各教学部的二级工代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