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26日工会第四届委员会
与第四届“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
(五)听取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校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产生
第八条 凡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6%至10%。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等为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为10%。
教代会代表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党、政、工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各学院、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所缺名额由原选举单位按代表选举办法进行补选;因工作岗位在校内发生变动,其代表资格不变,作为新单位的代表,原单位不再增补代表名额。
第四章 代表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校党委校行政的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言行公道、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学院、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学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组织规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教代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工会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推选,并在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主席团一般由校领导、校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学院等二级单位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0月26日起实施。2002年5月开始实施的《青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